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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博迈资源精选股票发起A,路博迈资源精选股票发起C: 路博迈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4 12:43    点击次数:66

                      基金管理人: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监许可〔2024〕101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服 务机构,   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 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有权拒绝属于非中国税收居民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 人,  下同)的认购/申购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产品。由于并非所有美国纳税人都适合购 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下文所述的特定情形外,本基金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向美国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或 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下同)销售或由美国纳税人持有。本条所称的“美国纳税人”包括但不限于:出生地 为美国的人士、美国国籍人士、美国护照持有人士、美国永久居民、满足实际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或选择作为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的人士以及拥有由美国政府签发身份证明文件的其他人士、美国境 内设立的(或者根据美国法律或者美国境内任何法域的法律设立的)实体或组织(含其海外分支机构)、由 美国纳税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受益的账户、美国境内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当前居住地址、邮 寄地址或代收邮件地址在美国境内、预留和使用归属地为美国的电话号码)等。      基金投资者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或位于 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 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或申购申请。      本基金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美国纳税人、受限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或遵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 调查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 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合称“非适格投资 者” )的认购/申购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为此,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 第三方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且有权拒绝任何非适格投 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或采取强制赎回、注销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 遭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 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 在 30 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 文件。属于上述“美国纳税人”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上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 国纳税人。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国纳税人,必须立即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 金管理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其赎回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合理判断投资者 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 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并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转入申请或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 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 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或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或者基 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 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 购申请;(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c)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因基金投资者 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但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实披露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 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 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申 请、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 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 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账户等)作为合格境外投 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基 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基金管理人不时于其网站(www. nbchina.com)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示信息,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六、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之“(三)销售机 构”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bchina.com)的公示名单。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 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                    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 理。     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 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 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           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 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 碍。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 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规模控制方案及其他 募集安排的调整,详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除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另有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不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阅读《路博迈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路博迈资源精选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路博迈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合同》、《路博迈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路博迈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  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相关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同步刊登在《证券时报》。  构”之“(三)销售机构” 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  构,本公司将及时在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公示,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  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网点购买本基金。除技术条件允许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机构投资  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若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 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股指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因保证金交易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带来的相关风 险,股票期权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 险、退市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 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一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 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 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以独资或者 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服务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直接由该新设立的基金服务机构 担任本基金的服务机构,但基金管理人应发布相关公告。除前述另有规定外,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 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的,   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面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的风险。此外,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             基金合同仍可能面临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 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 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基金管理人关于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的规定(以基 金管理人公示的业务规则为准),           并应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及持有本基金期间内持续满足该等资质要求。     出于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 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 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 机构购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 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                   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详情请关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及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nbchina.com)不时披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路博迈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路博迈资源精选股票发起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021875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021876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六、本次认购 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之“(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bchina.com)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 录。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七)发售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4 年 7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进行发售。如果已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如尚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公告“六、 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之“(三)销售机构”     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直销中心办 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下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一)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 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如遇 突发事件,  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 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十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事宜,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 认购费率。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理财产品等。如将 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 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         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00)/1.00=98,864.23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8%,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00 元,        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8%)=1,998,401.28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8,401.28=1,598.72 元      认购份额=(1,998,401.28+1,000.00)/1.00=1,999,401.28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00 元,       可得到 1,999,401.2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可得到     (十五)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购买本基金。除技术条件允许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网点购买本基金。除技术条件允许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机构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募集期内,  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 9:30(含)-17:00(不含),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及投资者确认函》,     若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普通投资者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制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册登记证书;  银行账户申请表》,     若为产品户提供《托管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确认书》;      特别提示:      ①其中指定的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未成功认  购、申购的款项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原则上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如遇银行账户户名  与投资人基金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本公司有权要求投资人出具情况说明。      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流程及相关业务材料进行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的全过程录音或录像; 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函》       (客户应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营业厅    银行账号:   1001190729004872846    大额支付号:    102290019077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在划款备注里注明基金名称 或基金代码,    并确保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截止日 17:00 前到账。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 认购期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查询。   (4)基金认购期期间,      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 认购费用)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30 层 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香港兴业中心 2 座 705-710 室    成立日期: 2021 年 7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阎小庆    公司电话: 400-875-5888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875-588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2,000 万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路博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100%                   Advisers LLC)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三)销售机构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30 层 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香港兴业中心 2 座 705-710 室      法定代表人:   阎小庆      成立日期:  2021 年 7 月 22 日      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香港兴业中心 2 座 705-710 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875-5888      公司网站:  www.n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购买本基金。除技术条件允许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管理人网站(www.nbchina.com),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bchi? na.com)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30 层 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香港兴业中心 2 座 705-710 室      法定代表人:   阎小庆      成立日期:  2021 年 7 月 22 日      联系电话:  400-875-5888     (五)基金服务机构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18 日      联系人: 丛艳      联系电话:  021-38917599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吕红、陈颖华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写字楼 25 楼      合伙事务执行人:     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钱茹雯      电话:021-2212 2888      联系人: 钱茹雯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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